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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垄断?水泥企业集体涨价引来建筑业协会的“律师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8  浏览次数:17
核心提示:水泥企业集体涨价引发的水泥和混凝土行业的“互撕”事件不断酝酿。近日“升级”委派律师出场! 据了解,西安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

 
   水泥企业集体涨价引发的水泥和混凝土行业的“互撕”事件不断酝酿。近日“升级”委派律师出场!

   据了解,西安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分会委托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于7月11日向陕西省水泥协会发出的律师函,将处于胶着状态的两个行业彻底逼到了对立面,律师函指出陕西省水泥协会会员单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合同法》。

   律师函称,2017年7月10日,陕西省水泥协会会员企业集体发出调价通知,自2017年7月10日早8:00对各水泥和熟料在原有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企业在同一时间发出调价通知,且涨幅相同,甚至在措辞上一致,在变更商品价格上具有协同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变更合同价款属于对合同关键条款的变更,需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陕西省水泥协会会员企业单方做出调价通知,不留协商余地,不调价不发货,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协商一致原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函同时指出,遵循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符合水泥行业及混凝土行业发展的根本利益,有利于双方的健康发展。希望双方行业能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本着长远利益的考量,共同商讨价格的调整方案,在合理、合规、合法的轨道上解决困难。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点击次数:  [责任编辑:罗明松 林琳 贺光岳] 转载请注明“来源:水泥商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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