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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融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7  浏览次数:12
核心提示:中国证监会13日下发《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

    中国证监会13日下发《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相关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支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同步操作。

    为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征求意见稿》规定,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发行股份数量低于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的,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创业板上市公司拟购买资产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该规定将适用于为提高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整合绩效而支付部分对价和补充流动资金等用途,不属于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配套资金的上市公司再融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同时,《征求意见稿》修改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与配套融资须分开操作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措施将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进一步规范、引导借壳上市活动,完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制度规定,鼓励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其他金融创新方式作为兼并重组的支付手段,拓宽兼并重组融资渠道,提高兼并重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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