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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商业银行杠杆率不得低于4%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7  浏览次数:11
核心提示:中国银监会就日前起草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方法》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据悉,该《办法》征求意见截至5月27日。 中国银监会高

    中国银监会就日前起草的《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方法》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据悉,该《办法》征求意见截至5月27日。

    中国银监会高度重视杠杆率的监管工作,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和其他主要国家当局的实践,制定了《办法》,拟确立我国银行业杠杆率监管政策的总体框架。《办法》共计4章、21条和1个附件,分别为总则、杠杆率的计算、杠杆率的监督管理、附则。

    《办法》规定,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及其管理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

    据了解,《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适用于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机构参照执行。

    《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行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杠杆率信息披露应当至少包括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内容。杠杆率信息披露的方式和频率依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即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披露杠杆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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