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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7  浏览次数:12
核心提示:27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

    27日,中国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也就是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明确不同组合同向交易价差的控制标准和目标。他说,公平交易管理不仅需要保证过程可控制,而且需要保证结果可核查。《修订稿》明确要求:“在某一时期内,同一公司管理的所有投资组合买卖相同证券(同向交易)的整体价差应趋于零”。

    在同日反向交易方面,要求基金公司应严格控制不同投资组合之间的同日反向交易,严格禁止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确因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或流动性等需要而发生的同日反向交易,公司应要求相关投资组合经理提供决策依据,并留存记录备查(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组合等除外)。

    为加强对大额同日反向交易(比如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的约束与监督,《修订稿》要求:“如果报告期内所有投资组合参与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的5%,应说明该类交易的次数及原因”,利用公开信息披露来约束基金公司行为。

    《修订稿》还对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管等方面做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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