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看点 » 行业相关 » 正文

财政部称高新企业境外所得可享受优惠稅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7  浏览次数:9
核心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明确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该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通知,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点击次数:  [责任编辑:罗明松 林琳 贺光岳] 转载请注明“来源:水泥商情网”
 
 
[ 行业看点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行业看点
点击排行

新手指南
采购商服务
供应商服务
交易安全
关注我们
售前邮箱: 941119950@QQ.com
售后邮箱: 364905246@QQ.com
中国水泥商城

24小时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五 9:00-18:00
(其他时间联系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