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红十字会一名女出纳在5年时间里挪用公款126万多元,用于店面还贷和家庭开支。东窗事发后,舆论一片哗然,温州鹿城法院日前审结此案,陈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7月23日中国新闻网)
从上海红会“天价晚餐事件”,到中国红商会“郭美美事件”,再到法网冠军李娜奖金捐助拒走“红会”,这不,现又曝出温州市红十字会一名女出纳在5年时间里挪用公款126万多元。而如果说前几起事件或做法,每一起都在严重地磨损着红会的公信力,那么,温州红会俨然成了“私人提款机”,则无疑是扯下了红会的最后的一块“遮羞布”,令红会的公信力荡然无存。
近日,经济学家郎咸平发微博揭中国红十字会“三大腐败”:第一,垄断红十字会品牌;第二、垄断血液骨髓;第三、垄断公益类房地产。对此,红十字总会昨天连发6条微薄斥其“是在法律上无知的表现。”(《齐鲁网》7月22日)不知道看到温州红会俨然成了“私人的提款机”这则消息,中国红十字会又作何感想,又如何评价隐藏在温州红会长达5年之久的这一腐败“蛀虫”?
如果单就挪用金额而论,5年时间共挪用公款达126万多元,并不令人感到讶异,比起一些贪官污吏大笔一挥或者灵机一动就可以将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公款轻松收入囊中,简直是小巫见大巫。但我们显然更要看到陈某挪用的这126万,不仅数额巨大,关键这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善款,再次极大的伤害了早就“伤不起”的爱心。
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当然是陈某咎由自取。但冷静下来,所有的罪过都应该让陈某一个人承担吗?或者换句话说,温州、浙江乃至中国红十字总会就没有任何责任?事实上,据报道,2005年,28岁的陈某作为计划内临时工,进入温州市红十字会担任出纳职务。其一开始见到社会上的捐款虽心有所动,但并未像后来那样将温州红会纯粹当成了“私人提款机”,而是“在收到一笔8000元的社会捐款,起了私心,没有按规定上缴,并揣入自己的口袋”后,发现很长一段时间过去了都平安无事,于是,“她便一发不可收拾”。以至2010年10月,当陈某得知有关部门将要审计账目,“这才慌了神”。
而假如温州红十字会一直以来领导是有力的,用人是谨慎的,善款是透明的,收支是规范的,监督制度是健全的,同时每年的善款接受运用情况都要接受审经部门的审计,何至于一个小小出纳挪用起善款来如入“无人之境”,乃至“一发不可收拾”,直至将其推向犯罪的深渊?
笔者无意说温州红会有关领导就是陈某的共犯,但下属犯罪,无论如何也不能说与上级一点关系没有,比如说平时除了抓好财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有无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相关法规教育,以确保财务人员“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比如,每收取一笔社会捐款,有无及时登记并存入单位帐户;再比如每领取一笔备用金,都用来干什么,有无及时归还等,以确保每一笔善款的安全使用。何况,如此器重一个年轻的女临时工,并且多年来一直放心地让其负责处理用于救灾、抢险等款物这么重要的工作等等,这背后真的一点猫腻都没有?从这个意义上,希望有关部门不止是将挪用善款126万的陈某送进监狱了事,当顺藤摸瓜,一查到底。只有这样,方能解开公众的心结,同时重塑整个红会系统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