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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石化屡教不改一年内遭处罚十次仍超标排放被起诉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3-17  浏览次数:12
核心提示:  11月9日,澎湃新闻从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获悉,其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

 
  11月9日,澎湃新闻从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简称“自然之友”)获悉,其起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简称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一案,将于11月18日8时40分在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要求企业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澎湃新闻从自然之友处了解到,9月6日,自然之友便收到法院通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自然之友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后予以立案。

  该案主要针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长期、持续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烟尘)的行为,自然之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超标排污对大气环境的侵害,消除所有不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险,并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该案是自然之友发起的系列环境公益诉讼之一。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葛枫对澎湃新闻表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自然之友提起了6起针对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其中5起针对工业排放,1起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只有诉鞍钢集团齐大山铁矿大气污染一案尚未立案。

  被诉企业曾多次被环保部门按日连续处罚

  公开资料显示,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下属的自备电厂“动力一厂”主要承担吉林石化中部生产装置供电、供汽、以及制水等动力能源任务。“动力一厂”是本案中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来源。

  环境保护部在通报2015年前两个月新环保法执行情况时曾公开披露:“吉林省吉林市环保局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按日连续处罚78万元。”

  而只是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多次环境违法行为的其中一个记录。根据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2015年1月-2016年8月初,“动力一厂”长期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2015年2月-2016年1月间,吉林市环境保护局针对中石油吉化超标排放先后做出过10次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包括8次按日连续处罚,罚款总额高达651万元。

  而在环保部今年11月5日公布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东北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涉嫌超标的39家企业名单中,仍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动力一厂。

  对于此案,澎湃新闻多次致电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其工作人员表示,暂不清楚相关情况,待了解核实后回复。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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